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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可全国范围内诉污染案
发布者:河南能源网     来源:河南能源网     发布时间:2015/1/7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昨天发布,今天正式实行。《解释》实行后,对同一污染行为,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认定的事实,在公民个人就此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中可直接适用,无需举证证明。

 

 【解读】

 ※700余家环保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具体规定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昨天的《解释》据上述两个法律指出,“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种类型;“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如东莞、中山),以及四个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指出,在审查是否“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主要审查该社会组织的章程中对主要职责、宗旨、从事活动的规定是否是环境保护。“连续五年以上”,郑学林解释,是指从今年1月1日往前推五年,即2009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环保组织。

  《解释》对“无违法记录”的规定是,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据此理解,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根据民政部的调查推算,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环保组织,大约700多个,占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的十分之一。

  ※环保组织可在全国范围内起诉

  “北京的环保组织如发现河北的污染可以到河北去起诉。”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说。

  环保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并未在《解释》中受到限制。“并非是在这个地方登记就只能在这个地方活动,而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这就扩大了环保组织起诉的范围,有利于调动环保组织的积极性。”郑学林解释。《解释》对受理案件法院做出了地域限制,“北京社会组织可对河北的污染提起诉讼,但如果被告住所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都在河北,只能由河北的法院来管辖。”

  由于河流湖泊等往往跨行政区域,一个污染事件可能导致整个流域的环境生态损害。《解释》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域管辖。

  ※环保组织胜诉 律师费可由被告支付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此前曾指出,根据经验,估计打一场环境公益诉讼案的费用最少要10万元。据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显示,76.1%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指出,此次司法解释从两个方面减少经费不足带来的问题。王灿发说,解释明确诉讼中的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可以申请由败诉的原告支付。检验、鉴定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支付,在其他诉讼中也有规定,但合理的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支付却是首次提出,这为民间环保组织聘请律师打官司提供了费用来源,能够鼓励更多环保组织聘请律师参与公益诉讼。

  王灿发指出,司法解释中明确,败诉时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是考虑到现在很多民间组织没有经费来源,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非常困难,借此鼓励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本组文/实习记者 何林璘 本报记者 邹春霞

  【释疑】

  ※环境公益诉讼与个人诉讼有何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林文学介绍,环境私益诉讼即个人诉讼,针对的是环境污染侵害具体个人利益的案件,而没有侵害某个具体的个人,侵害整个地区、整个河流,大家都不愿意管,但对大家又都很重要的环境污染事件,则需要环境公益诉讼。他举例说,如果上游化工厂排出的污水,导致个人养的鱼死掉了,个人就可以提起私益诉讼,请求赔偿。提起私益诉讼,首先必须证明损害有多大,如看病花了多少钱,没有损害证明很难向法院请求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对个人有何好处?

  郑学林认为,依据《解释》,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民事诉讼或可省去对环境污染的技术鉴定。

  孙军工指出,公民因权益受损提起的环境私益诉讼,不仅不会受到对同一污染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的影响,而且还可“搭”该公益诉讼的“便车”。依据《解释》,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无需再举证证明,可以直接适用。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林文学补充说,“因污染而权益受损的公民数量如果较多,可以先尝试委托环保社会组织对此提起公益诉讼,若污染行为在公益诉讼判决中被认定,就可直接适用于公民的私益诉讼。”

  ※如何防止环保组织“以公谋私”?

  《解释》堵住环保组织“以公谋私”的路径。依据《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不能交给原告,原告也没有权利用这笔资金发工资或奖金”。郑学林说。《解释》还规定,社会组织一旦有通过诉讼违法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将被收缴非法所得并予以罚款,甚至被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新闻多一点】

   首起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恢复生态需漫长过程

  “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中遭到破坏的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部分山体。 (自然之友供图) 

  近日,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的说法再次走进公众和舆论的视野。

  对于在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当天,得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来说,尽管“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第一起被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要真正使相关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最终恢复当地生态环境,仍需漫长过程。

  环境公益诉讼“标杆事件”正待新进展 

  根据不完全统计,自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之后,截至2014年12月31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量实际上并不多,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就曾表示,其团队在2013年“一个案子也没有立”。

  结合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正式生效的背景,“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自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标杆事件”。

  5日下午,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在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得到立案之后,下一步还需进行生态恢复方案的制定和评估工作,之后才能进入庭审环节。

  据葛枫在4日召开的该案发布会上介绍,“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被控2008年7月底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我们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植被。为此需要制定、评估生态恢复方案,完成这个过程之后,才能正式开庭审理。这个过程需要的时间,目前还不能完全确定。”葛枫表示,生态恢复方案的完整制定和评估,如果走司法程序,耗时将会较长,为此原告方面同法院协商后,将采取专家证人的方式进行,以减少诉讼持续的时间。

       1月4日,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出席“新《环保法》实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发布会”。(图/卢冠琼摄) 

  环境公益诉讼补充环境执法不足 意在威慑违法企业 

  针对具有标杆意义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4日下午举行的发布会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表示,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则表示,“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做出了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联合性以及引入性窗口的示范性”,并认为民间环保组织参加公益诉讼很有意义。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约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备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约700多个,占1/10。然而,对于这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而言,尽管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真正能承担诉讼行为的仍为少数。

  针对社会组织未来如何应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马勇直言,尽管环境公益诉讼一定会对污染企业,尤其是大的污染企业起到很大的威慑力,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可复制性问题、可持续性问题以及败诉的风险都非常值得探讨和深思,因此“对公益诉讼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不要期待太高”。

  “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但未来的路还很长,如何走得顺畅,是所有公益组织都要面对的问题。”马勇表示。

  对此,李静云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之一是监督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我们需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是为了诉讼,也不是为了告状,更不是为了惩罚。面对此起彼伏的环境违法,政府的执法能力无法监管到每一个角落。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补充执法不足,威慑违法企业,真正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李静云说。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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